【本文来自《14岁男生杀害女同学被判无期后,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被驳回,大家怎么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1、根据现行法律,已经是顶格处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一般对未成年人不常用到顶格。也就是说,根据法律已经处刑到最严厉了。
2、可以预见,未来若干年后,很可能存在判刑的情况,到时剥夺政治权力的附加刑也会酌减。这对罪犯的赎罪和改造是公平的,但说实话,对被害者家属仍是永远的不公平,因为家属没有改造罪犯的必须义务和责任。
3、个人认为法律也确实需要与时俱进。未成年人的定义是否需要科学地评估呢?配套的少年改造模式、劳动教养模式、少年强制管理模式等是否就一定不合理呢?与代法律体系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土壤,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华文化及习俗,是否需要配套法律建立一些惩处机制呢?
4、既然是未成年人,那监护人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个人认为监护人承担责任最公平的方式就是金钱的补偿。虽然说钱不能挽回被害者的生命,但却可以按让监护人承担金钱补偿被害人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的时间长短来补偿家属感受到的伤害和不公平,假如,假如,假如哈,本案的罪犯监护人被判处将处人年收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水平以上的部分(额度具体多少不重要)全数补偿被害人家属三十年得话,可能会让家属心情好一点儿。若罪犯减刑提前出狱得话,那更要将其余生存在的意义定义为所有个人经济收获除保留个人基本生存外全数补偿被害人家属才行。这里的要点不是补偿总额度,而是让减刑提前出狱的罪犯或监护人承担生活的压力和苦难来达到正义公平。
非法律人士的意见哈。
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太外行了都是可以讨论的,但不接受所有基于现代法律(也就是西方法律)原始观念和正义保障原理的反驳意见。



































